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党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4〕18号)和《教育部工作规则》(教党〔2004〕20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顾全大局,服从命令,雷厉风行,真抓实干,讲究效率,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积极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服从大局,切实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五条 实行重要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的制度。
第六条 重视完善各单位提交学校决策事前程序,加强预案研究、咨询论证。各单位提请学校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学校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涉及院(系)等单位,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公示等形式听取专家学者、离退休老同志、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发展规划、内部管理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在决策前,根据不同情况,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重大经济合同等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必须征求校聘法律顾问的意见,重大经济合同要经审计部门审查。
第三章 民主监督和工作督查
第八条 各单位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同工会、教代会、离退休老同志、群众团体的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条 要重视师生员工的来信来访工作,学校办公室和各单位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学校领导及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十一条 重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学校重大事件、重要决定、重要会议和活动内容,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应予公布的,各单位要通过校报、校园广播、校园网络、校务公开栏等方式予以公布,便于师生知情、参与和监督。要认真办理教代会、学代会、团代会提案。师生员工有权对学校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督查工作主要对上级机关及学校通过公文、会议、领导批示下达的指示、作出的部署、提出的要求,对师生员工通过来信、来访提出的正当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督查任务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落实。各单位凡承担上述范围的任务,要认真承办,及时办理和回复。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必须在两小时内向学校办公室、保卫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处置情况等内容,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缓报,或只处理不报告,更不得不报、瞒报。对因瞒报、漏报、拖延不报而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从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部门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严格行政责任,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第十七条 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各单位要通过学校办公室积极主动取得校聘法律顾问的帮助。
第五章 办事程序
第十八条 需要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周向学校办公室提交《议题申报表》,并附相关文字材料,否则学校办公室可不予安排。
第十九条 各单位或个人向校领导汇报请示有关问题,均需通过学校办公室预约,由学校办公室进行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精简各种会议和接待等活动,尽量做到不邀请校领导出席各种事务性会议和活动。校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各单位举办的事务性活动。举办单位确属需要邀请校领导出席的,应提前一周将《重大活动申报表》以及会议、活动的有关背景材料报送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后,报校领导审定。一般情况,不要直接向校领导发出请柬。如需校领导讲话的,举办单位应提前准备有关材料和讲话稿,并于会议、活动前2-3天送交学校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一条 所有代表学校对外报送的各种材料、统计报表,必须送交学校办公室,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后再报,重大事项须经主要校领导签阅后方能报送,部门不能擅自对外报送材料。对外宣传性质的资料,须经学校办公室或党委宣传部审阅。
第二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对职责范围以内的事,要尽职尽责及时处理,不等待、不推诿。如确属无法自行决定的重大问题,亦应先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机关各部门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商量解决。经商量未能解决的,视问题的性质,提交学校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解决不了的,由学校办公室报请校领导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所和校直属(附属)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要自行积极、主动地解决;对涉及校机关的事,应直接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不能绕过职能部门向校领导请示,更不能要求领导同志直接批示;如有关职能部门决定不了的,由该部门按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的个人问题,主要依靠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解决。涉及机关某部门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出面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如确需向领导同志反映或申诉的,可在校领导接待日向领导反映,或通过学校办公室转送报告和安排面谈。
第二十六条 严格规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凡申请使用校印均需按照《华中师范大学用印审批表》所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以校党委或校行政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复核后呈送有关校领导签发,未经学校办公室复核的公文不得直接送校领导签发。业务性的专项问题由主管校领导签发,综合性的、重大的问题,由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属于日常工作例行性的问题及以学校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可由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除学校办公室外,各部(处)一律不得对内对外正式行文。
学校及学校办公室发文,除确需保密的外,一般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下发文件要大力精简,讲求实效,可发可不发的不发;内容与已发过的文件基本相同的不要重发;不成熟的酝酿成熟再发。确有必要下发的文件,要严格掌握发文规格。此外要严格控制发文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处)业务的公文,主办部(处)应主动与有关部处协商会签。如有分歧意见难以在部(处)间协商解决的,可由主办部(处)将分歧意见列出,连同文稿一并送学校办公室报校领导协调或审定。
第三十条 对于上级党政机关来文,学校办公室必须认真处理,及时送学校党政主管领导。校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各部门、各单位对于转送的上级文件要及时阅处。对上级文件规定期限完成的事项,一定要按时完成,不得延误。
对上级部门直接下发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如仅涉及该部门内部事宜,则由该收文单位报主管校领导阅示后处理;如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需要其他职能部门配合,或涉及学校重要事宜,则收文单位须将文件送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流程运转。凡此类未经学校办公室运转的公文,其他职能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翻印上级文件须严格控制,“绝密”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翻印。除此以外的上级党政机关来文,确有必要翻印的,经学校办公室同意后可予翻印,但要严格控制翻印数量,其中秘密文件的翻印要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呈交校领导的各种签报、书面请示、报告,除领导有专门交待外,一律交学校办公室转送,不得直接送给领导个人,更不得同时送给几位领导,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请示内容若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会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要如实说明。
第三十三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加快推进公文的网络化运转,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四条 校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特别是国内外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能力。
第三十五条 校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六条 校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贯彻执行中不得有违背校党委和行政决定的言论和行为。
校领导从事校内、外活动,代表学校形象,负有全权处置职责范围内事务的权力,同时对所做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单位负责人要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工作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七条 校领导到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应轻车简从,如工作需要,可由有关同志陪同,随行人员宜少。
第三十八条 副校职领导拟组织或参加重要的内外事活动,应事先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汇报,并得到同意。校领导自行安排的活动及会议,应尽可能错开学校安排的重要活动及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和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为便于工作,校领导外出时,应由本人或随行人员及时将外出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告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通报其他校领导。校领导出差、出国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者,其间所分管工作由主要校领导指定其他校领导代理,并代签有关文件。校领导若因故不能出席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应向党委书记或校长请假。
第四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须安排好相关工作。时间超过五天者,本人须事先口头或书面报学校办公室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二周以上的须指定一名副职主持工作,并将主持工作的副职报学校办公室。公务结束返校后,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各部(处)必须保证至少一名负责人在机关内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要坚决贯彻廉洁、高效的原则,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校的工作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不良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