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
(讨论稿)
随着我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的社会声誉不断提高,对外交往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为了做好公务接待工作,进一步密切与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良好关系,规范公务接待活动,根据相关和对等接待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办公室是负责学校公务接待的主要职能部门,校内各单位须承担相应的接待任务。
1)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来我校访问交流,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外事及港澳台接待有关规定,由外事处归口管理。
2)上级部门、兄弟院校主要领导来我校视察、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接待工作,并协调安排我校主要领导或相关主管校领导接见或陪同。
3)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副职领导来我校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或协调我校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并协调安排相关主管校领导接见。
4)上级部门、兄弟院校下属部门负责人到我校调研、交流,由我校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二、需要学校领导参与的公务接待活动,有关单位应提前与学校办公室联系,并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学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提出意见报请校领导批示,并及时将安排情况通知有关单位。
三、各单位公务接待有关费用原则上由各接待单位负责,坚持标准适度的原则,力戒铺张浪费。
四、负责公务接待的有关单位,事前应该认真做好接待预案,必要时准备相应的文字材料,接待过程中要热情礼貌、耐心细致、妥善周到。
五、对于重要的访问交流活动,有关接待单位要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媒体做好宣传报导。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中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