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信访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教育系统的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规定》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信访,是指教职工、学生、公民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含电子邮件)、走访或电话等方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教育信访工作是了解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渠道;是维护教育系统稳定、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积极主动处理好信访问题。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含电子邮件)、电话或走访等方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教职工、学生、公民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学校办公室信访室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进行。
第七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方式提出;确需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 信访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的信访活动。信访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接待场所秩序,不得影响和干扰接待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占据接待场所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限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我校信访工作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受理信访问题。学校由一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学校下设信访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学校的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要认真受理本单位负责的信访问题,定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助处理好学校其他部门转来的信访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校领导检查、督促、指导各单位的信访工作;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部门之间涉及学校工作方面的信访问题以及应由学校办公室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向学校各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工作情况;
(四)处理学校师生员工的上访、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采取措施,及时劝阻、疏导、动员学校赴省进京的上访人员回学校解决问题;
(五)及时综合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向校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
(六)定期统计汇总来信(含书记、校长电子信箱)来访、校长热线电话、校领导接待日的情况并及时向校领导和上级部门通报;积极构建网上信访平台,做好网上信访工作。
(七)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工作。
(八)适时组织信访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
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应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干部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热情接待,耐心倾听意见,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
第十六条 学校应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安排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及时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信访工作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它违法乱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信访工作的原则及受理
第十九条 学校信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原则办理信访事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直接受理;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转办或交办。
对越级上访的,学校办公室一般不予直接处理,但应当向上访人指明承办单位。
对不按“逐级上访”规定越级上访的信访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并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劝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认真接待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条 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对群众要求合理,但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法规;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不能突破政策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由学校办公室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2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信访问题,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涉及多单位、多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学校办公室确定牵头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要说明情况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其复查并在30日内报送复查结果。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对无理纠缠和严重干扰影响正常办公工作秩序,其行为已超出正当来访范围的,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送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工作细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华中师范大学
二○○七年十月